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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市州新興產業創新中心!四川省新興產業創新中心申報申報條件、流程、材料及獎勵政策
四川省新興產業創新中心申報申報條件、流程、材料及獎勵政策整理如下,四川各地企業申報申報新興產業創新中心可咨詢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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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新興產業創新中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對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認真落實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加快推進科技創新和產業創新深度融合,促進產業建圈強鏈,有序規范四川省新興產業創新中心(以下簡稱“產業創新中心”)建設及運行管理,參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國家新興產業創新中心管理有關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產業創新中心的組織申報、批復組建、運行評價等管理行為。
本辦法所稱產業創新中心,是由在行業中具有顯著創新優勢、較大影響力和較強投資實力的創新型領軍單位牽頭,整合聯合行業內創新資源共同組建并在我省注冊成立的研究開發實體,是構建高效協作創新網絡的重要載體,是實現特定領域顛覆性技術創新、先進適用產業技術開發與推廣應用、系統性技術解決方案研發供給、高成長創新型企業投資孵化的重要創新平臺,是推動新興產業集聚發展、培育壯大經濟發展新動能的重要力量,是全省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產業創新中心的主要目標:面向國家重大戰略需求,圍繞省委、省政府重要決策部署,聚焦新興產業領域,以股權為紐帶整合聯合行業領域創新資源,建立完善現代化企業管理、市場化運行機制,推動創新鏈產業鏈資金鏈人才鏈深度融合,打造具有產業技術帶動力、核心產品競爭力、行業發展號召力的創新平臺和創新型企業,構建高效協同的創新網絡和產業生態。
第四條 產業創新中心的主要任務:
(一)吸納國內外優質創新資源,整合聯合產業鏈上下游企業、高校院所、創新平臺和服務機構等,打造“政產學研資”緊密合作的協同創新網絡;
(二)建設產業技術研發平臺,開展產業前沿技術研發、實驗室技術熟化和競爭前商品試制,創制產業技術標準,推動產業技術變革;
(三)搭建公共服務平臺,推動工藝技術、數智技術、設施設備、研發場所等開放共享,面向行業提供專業化、市場化公共技術服務;
(四)推動創新成果轉化和產業化,開發新技術新產品,開展知識產權運營,綜合集成系統解決方案,產出具有市場競爭力的商品,形成產業化能力;
(五)構建產業創新生態,提供技術支持、市場接入、資本鏈接,培育孵化高成長創新型企業,培養引進高水平人才和創新團隊,促進產業協同發展、集群發展、創新發展;
(六)探索新機制新模式,在成果轉化、人才激勵、科技金融等方面,建立完善優勢互補、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創新改革舉措。
第五條 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統籌指導產業創新中心建設及運行管理相關工作,主要負責產業創新中心領域布局、組織申報、批復、驗收和運行評價,支持實施創新能力建設項目。
第六條 各市(州)發展改革委是產業創新中心的主管部門,主要負責產業創新中心的推薦申報、建設和運行日常管理,落實建設條件和支持政策,匯總報送本地區產業創新中心年度總結報告和運行評價材料,推動實施并組織驗收創新能力建設項目。
第二章 布局組建
第七條 產業創新中心主要圍繞新興產業領域,按照“需求對接、全省統籌”的方式布局組建,成熟一個,組建一個。
第八條 產業創新中心采取“牽頭單位+建設單位”模式推進,由牽頭單位提出申報,由企業法人實體作為建設單位負責運行。
第九條 牽頭單位原則上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應在行業中具有顯著創新優勢和較大的影響力,具備較強投資實力和快速產業化能力,能為產業創新中心建設發展提供充足的資金支持和條件保障。
(二)具有較強產業技術創新和成果轉化能力,近5年取得的相關產業領域核心自主知識產權不少于50項,具有高水平的行業領軍人才和創新團隊,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專職人員不少于150人。
(三)具備利用和整合行業創新資源的能力,能依托產業鏈上中下游企業和高校院所、投資機構構建協同創新網絡,能聯合不少于5家具有技術研發、成果轉化、產業化、投資與孵化基礎的行業企業(單位)共同組建。
第十條 建設單位以企業法人形式獨立運行,由牽頭單位聯合參建單位在四川省內新注冊企業法人實體,或依托已有企業法人實體通過股權改造方式吸納參建單位。
建設單位注冊資本金原則上不低于1億元,其中牽頭單位及其控股子公司持股比例原則上不超過51%。
鼓勵在申報前完成建設單位企業法人工商注冊。未完成工商注冊的,牽頭單位應在申報前與參建單位簽訂合作協議、明確出資規模和比例。
第十一條 擬組建的產業創新中心應達到以下要求。
(一)目標定位準確。應制定不超過5年的組建期(含籌建期1年,即建設單位成立期限)目標、中長期目標,階段發展目標可測度、可考核、可實現。
(二)建設任務明確。應明確產業技術研發平臺、公共服務平臺等建設方案,以及技術攻關路徑和產品開發方向,具備快速產業化能力。
(三)組織架構清晰。應構建科學合理的組織架構和管理體制,明確管理團隊和建設單位法人治理結構。
(四)運行機制高效。應建立靈活的研發投入、人才激勵、開放共享等運行機制,促進成果轉化和企業孵化。
(五)建設條件完備。應落實擬組建產業創新中心的建設投資及資金來源,以及建設場地和配套條件等。應具有對外融資能力,滿足未來發展資金需求。
第十二條 牽頭單位應編制組建方案(提綱見附件1)按程序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主管部門審核把關后向省發展改革委推薦報送。
省發展改革委根據主管部門推薦,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組建方案進行論證,重點包括組建產業創新中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申報單位的條件、發展目標及實現可能性等,綜合研究后按程序批復為產業創新中心(籌)。
第十三條 省發展改革委批復同意啟動組建工作后,產業創新中心進入籌建期,可暫以“四川省××新興產業創新中心(籌)”的名義開展工作。
籌建期原則上1年。牽頭單位應按照組建方案,整合行業創新資源,完成建設單位企業法人注冊(或股權改造)工作,明確產業創新中心組織架構、運行機制、人員團隊等。
第十四條 未按期達到籌建目標的,自動取消確認為新興產業創新中心的資格,不得再以“四川省××新興產業創新中心(籌)”的名義開展工作。
第十五條 完成籌建期工作目標后,牽頭單位應編制籌建期總結報告并附相應證明材料,向主管部門提出正式確認為產業創新中心的申請,主管部門審核把關后報送省發展改革委。
省發展改革委對總結報告及證明材料等進行復核,對符合條件的正式確認為“四川省××新興產業創新中心”。
第十六條 正式確認為產業創新中心后,建設單位應按照組建方案,建設產業技術研發平臺和公共服務平臺,推動創新成果轉化和產業化,完成組建期目標。
產業創新中心組建完成后,應通過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省發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驗收,驗收通過后納入產業創新中心運行評價管理序列。
第三章 建設運行
第十七條 產業創新中心堅持政府引導、市場主導相結合方式推進建設運行。牽頭單位應按照批復要求推進產業創新中心組建工作,完成建設單位企業法人注冊(或股權改造)后,由建設單位負責具體組建工作,牽頭單位做好指導和協調。
第十八條 產業創新中心應建立權責明晰、高效有序的組織架構和治理機制。設立中心主任,負責統籌推進中心建設發展。設立首席專家(可由中心主任兼任),牽頭負責組織選定技術路線、開展技術攻關。成立專家委員會,負責對發展規劃、實施計劃等提供決策咨詢意見。
中心主任、首席專家、專家委員會等情況應通過主管部門報省發展改革委備案。
第十九條 產業創新中心應建立完善運行保障機制。組建期內,牽頭單位應建立穩定的資金投入機制,鼓勵金融機構、投資基金和其他社會資本參與產業創新中心建設運行,支持建設單位通過提供創新服務等方式擴大運行資金來源。
第二十條 產業創新中心應加強行業關鍵核心技術研發、創新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提升核心競爭力。加強產業共性技術研發和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帶動產業鏈上下游發展。
鼓勵產業創新中心與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工程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等創新平臺加強合作,構建協同創新網絡。
第二十一條 產業創新中心實行年度工作總結報告制度。原則上應于每年4月底前通過主管部門將上一年度工作總結報告和運行數據表報送省發展改革委(見附件2),重要進展、重大活動等情況應及時報告省發展改革委和主管部門。年度總結報告有關情況將納入產業創新中心運行評價結果運用。
第二十二條 產業創新中心實行運行評價制度。省發展改革委每兩年對納入運行評價序列的產業創新中心,組織開展一次運行評價。
運行評價程序:
(一)數據采集。產業創新中心原則上應于評價年度4月底前,將年度工作總結報告、運行數據表及相關證明材料通過主管部門報送至省發展改革委。
(二)材料初審。主管部門對產業創新中心報送的評價材料進行真實性、準確性和規范性審查,并于5月15日前形成審查意見報省發展改革委。
(三)評估評價。省發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機構根據產業創新中心評價材料開展運行評價,并出具評價報告。省發展改革委對評價報告進行核實,形成評價結果。
(四)評價結果。產業創新中心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評價得分85分及以上為優秀,得分75分(含)至85分之間為良好,得分60分(含)至75分之間為合格,得分60分以下為不合格。
第二十三條 省發展改革委將評價結果通報主管部門,并作為產業創新中心政策支持和監督管理的重要依據。評價為“不合格”的產業創新中心,應當制定形成不超過1年的整改方案,由省發展改革委審核同意后組織實施,整改期滿后由省發展改革委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整改結果進行評價,再次評價仍不合格的,取消其產業創新中心資格。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二十四條 省發展改革委根據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支持科技創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川府發〔2021〕8號)等相關規定,統籌支持產業創新中心實施創新能力建設項目,給予核定總投資額的30%、最高2億元的資金支持。
組建期內,可按程序支持完成建設單位企業法人注冊(或股權改造)的產業創新中心申報創新能力建設項目,項目建設期原則上不超過產業創新中心組建期。
評價期內,可按程序支持評價結果優秀的產業創新中心申報創新能力建設項目,項目建設期原則上不超過3年。
第二十五條 根據產業創新中心建設運行情況,省發展改革委擇優推薦申報國家級創新平臺,優先推薦申報國家發展改革委相關專項。
第二十六條 主管部門應將產業創新中心作為推動本地區創新發展的重要力量,結合其建設運行需求,在資金投入、研發生產條件、人才保障等方面給予必要的政策支持。鼓勵主管部門對創新能力建設項目進行配套支持。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產業創新中心應嚴格按照批復要求組建和運行,需對批復目標任務等作重大調整的,應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
(一)對不影響產業創新中心總體功能和任務的調整,由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報省發展改革委備案。
(二)對發生重大變化,影響產業創新中心總體功能實現的,由主管部門提出調整建議,報省發展改革委審核。
(三)產業創新中心建設單位更名、重組等變更情況,以及產業創新中心主任、首席專家變更等情況,應通過主管部門報省發展改革委備案。
第二十八條 產業創新中心應對報送材料和數據的真實性負責,如有弄虛作假行為,按有關規定記入信用記錄。主管部門應對產業創新中心報送資料進行審查,確保真實可靠。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發展改革委將撤銷其產業創新中心資格:
(一)無不可抗力因素,在規定期限內未完成建設任務和目標且未申請延期的,或經批準延期仍未完成建設任務和目標的,以及未通過驗收的;
(二)擅自改變產業創新中心名稱、建設內容、目標任務等重大調整的;
(三)提供虛假材料和數據,以及逾期未報送評價材料的;
(四)評價不合格后,未整改或整改后仍評價不合格的;
(五)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境等事故的;
(六)建設單位破產或重組后,其主要發展方向發生變化,不再具備產業創新中心建設和運行條件的;
(七)違反規定截留、擠占或挪用支持資金的;
(八)因違法失信行為被司法、行政機關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四川省××產業創新中心”統一更名為:“四川省××新興產業創新中心”。
第三十一條 省發展改革委通過四川省創新平臺信息管理系統開展產業創新中心的組織申報、總結報告、運行評價等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四川省產業創新中心建設工作指引》(川發改全創〔2019〕548號)廢止。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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