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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廣告產業園區管理辦法修訂征求稿整理,盤點安徽省廣告產業園區16市申報條件材料和認定好處時間等內容,詳情如下,合肥市以及阜陽市、六安市、安慶市、池州市、亳州市、宿州市、馬鞍山市、黃山市、宣城市、淮北市、淮南市、蚌埠市、銅陵市、蕪湖市、滁州市需要咨詢申報的可以免費咨詢漁漁為您解答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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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提高廣告產業集約化、專業化、數字化水平,推動廣告產業高質量發展,進一步加強安徽省廣告產業園區的建設和管理,根據《國家廣告產業園區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安徽省廣告產業園區是指經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廣告產業要素集聚,廣告產業及相關產業鏈集中度高,創新能力強,具有功能完善的廣告業發展公共服務體系,對全省或區域廣告及相關產業發展具有示范、引領作用的特定區域。
根據數字廣告產業要素集聚程度的不同,安徽省廣告產業園區分為傳統廣告產業園區和數字廣告產業園區。
第三條廣告產業園區建設要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堅持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并重,努力實現產業要素集聚,發展提質增效,服務國家戰略實施和經濟、社會、文化發展。
第四條安徽省廣告產業園區認定要堅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遵循自愿、公開、擇優、示范的原則,依照規范的程序進行。
未經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安徽省廣告產業園區、安徽省數字廣告產業園區稱號及類似表述。
第五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和市、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履行指導廣告業發展職能,支持地方結合實際、因地制宜建設廣告產業園區。
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按照本辦法認定和管理安徽省廣告產業園區,對經本辦法認定的園區給予支持,并從中擇優推薦申報國家廣告產業園區。設區的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本地區安徽省廣告產業園區的申報工作,對轄區內的廣告產業園區進行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申報與認定
第六條安徽省廣告產業園區的認定采取自愿申報原則,省內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申報條件的園區運營管理機構均可提出申請。
第七條申報安徽省廣告產業園區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及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產業發展規劃,并經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設立;
(二)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園區建設和發展有明確的支持政策和管理機制;
(三)園區有完整的建設和發展規劃,園區規模適應產業集聚需要,有明確的地理邊界,總建筑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
(四)園區建設和運營主體明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有專門的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運營機制規范,管理制度健全,能夠有效組織開展園區的管理和運營;
(五)擁有較為完善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平臺,能夠為入駐園區的企業和區域內的廣告企業提供必要的硬件環境和基本的公共服務,園區安全生產、節能環保等符合國家規定;
(六)以廣告產業以及關聯產業為園區產業特色和發展定位,廣告產業以及關聯產業企業占園區入駐企業60%以上;
(七)園區入駐企業廣告營業收入等經濟效益指標居于領先地位,年度廣告營業收入總計達1億元人民幣以上;
(八)園區規范運營1年以上;
(九)園區和入駐企業的經營活動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申報安徽省數字廣告產業園區,除應當具備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以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以數字廣告產業以及直接關聯產業為園區產業特色和發展定位。園區廣告設計、制作、代理、發布及新媒體、工業設計、文化創意、品牌策劃、直播營銷、影視動漫、電競游戲、電子商務、會展服務、網絡信息服務等數字廣告產業以及直接關聯產業企業占園區入駐企業50%以上;
(二)園區數字廣告產業以及直接關聯產業企業年營業收入達10億元人民幣以上。
第九條安徽省廣告產業園區的申報,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廣告產業園區運營管理機構向園區所在地設區的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請;
(二)設區的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園區申請后,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步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三)對符合條件的,報請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設區的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文件形式向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申報。對申報材料不全的,書面通知申報單位在10個工作日內補正,申報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補正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視為放棄申報。
第十條申報安徽省廣告產業園區,由園區運營管理機構如實填寫《安徽省廣告產業園區申報表》(附件1),并向設區的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報送下列材料:
(一)園區運營管理機構登記或者設立文件。園區運營管理機構屬于企業性質的,需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證明材料;園區運營管理機構屬政府派出機構的,需提交所在市或縣(市、區)政府簽署的設立文件;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產業園區的批復;
(三)園區建設和運營情況報告(報告內容參見附件2)
(四)園區建設發展規劃;
(五)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一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在收到設區的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報送的申報材料后,在10個工作日內組織認定評估小組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對園區進行實地考察和評估,提出擬認定或者暫不予認定的意見。
對擬認定為安徽省廣告產業園區的,在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官網上公示10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提請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局長辦公會議審定。
具體細則按照《安徽省廣告產業園區評估工作制度》(見附件3)執行。
第十二條對通過審定的廣告產業園區,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文公布,認定為“安徽省廣告產業園區”或“安徽省數字廣告產業園區”。
第十三條安徽省廣告產業園區作出調整發展規劃、變更運營主體等重大變更事項時,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報告,設區的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應及時上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第三章管理與考核
第十四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安徽省廣告產業園區實行動態管理,按照本辦法規定組織開展考核評估等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對本地區安徽省廣告產業園區的產業發展指導和日常監管,協助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開展園區考核評估等工作。
第十五條安徽省廣告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履行工作義務,協助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做好本園區廣告業發展和監管的相關工作。應建立園區檔案管理制度,如實記錄園區運營狀況、平臺建設與規劃完成等情況;建立重大事項專項報告制度,及時報告園區重要情況;建立統計制度,園區和入園企業被確定為廣告業統計報送單位的,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及時按照統計制度規定報送有關信息。
第十六條安徽省廣告產業園區應當按照《安徽省廣告產業園區建設和運營情況報告制度》(見附件2)要求,于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地設區的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報送上年度園區建設和運營情況報告。
設區的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及時審核園區報送的建設和運營情況報告,并簽署意見,于每年2月10日前報送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第十七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依照本辦法規定對安徽省廣告產業園區進行考核,具體細則按照《安徽省廣告產業園區評估工作制度》(附件3)執行。對已認定的園區原則上每兩年考核一次,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相關單位及專家組成考核組對園區進行實地評估。
考核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將對考核不合格的園區進行行政約談、限期整改,行政約談和限期整改情況作為再次考核的依據。限期整改期限不超過6個月,整改期限屆滿后,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將組織再次評估,考核仍不合格的,撤銷安徽省廣告產業園區認定。
考核結果書面通知考核對象。
第十八條對安徽省廣告產業園區的考核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發展方向符合國家、省有關政策法規和本辦法要求;
(二)園區規劃實施情況;
(三)園區建設、發展和運營情況,包括園區組織機構和制度建設、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園區內廣告企業發展、園區促進區域廣告業發展、園區和園區企業配合相關部門工作等情況;
(四)地方政府支持園區建設和發展的政策和措施;
(五)設區的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園區管理的意見;
(六)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情況。
第十九條安徽省廣告產業園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調查核實并形成撤銷建議,提請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后,撤銷其安徽省廣告產業園區認定:
(一)因政策或經營方向調整而改變廣告業發展主業性質的;
(二)經營管理不善,不能達到園區認定條件的;
(三)考核不合格,并在規定期限內整改仍不合格的;
(四)因廣告違法行為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五)申報時提供虛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手段騙取園區資格的;
(六)有其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12月印發的《安徽省廣告產業園區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附件1.2
安徽省廣告產業園區建設和運營情況報告制度
第一條為規范我省廣告產業園區建設和管理,發揮廣告產業園區服務經濟發展、推動廣告產業高質量發展的積極作用,根據《關于加強廣告產業園區規范建設促進廣告產業園區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經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的安徽省廣告產業園區,應按照規定報告園區建設和運營情況。新申報的園區參照本制度規定報告。
第三條報告事項為廣告產業園區建設和運營情況,包括以下內容:
(一)基礎設施建設情況:
1.建設面積(單位:平方米):
(1)規劃建設總面積;
(2)本報告期截止日累計已建成面積;
(3)本報告期截止日累計在建面積。
2.建設公共性、公益性項目(單位:個):
(1)規劃建設項目;
(2)本報告期截止日累計已建成項目;
(3)本報告期截止日累計在建項目。
(二)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和提供服務情況:
1.市場交易平臺;
2.金融服務平臺;
3.專業化技術支持平臺;
4.專業培訓和人才培養平臺;
5.市場推廣平臺;
6.信息交流平臺;
7.產權保護平臺;
8.綜合基礎服務平臺;
9.其他服務平臺。
(三)資金投入使用情況(單位:萬元):
1.基本情況:
(1)計劃總投資;
(2)本報告期截止日累計已完成投資;
(3)本報告年度已完成投資。
2.地方財政和社會投入資金使用情況:
(1)截止報告日地方財政投入資金累計數額;
(2)截止報告日社會投入資金累計數額。
(四)園區經營及入駐園區的企、事業單位情況:
1.園區經營基本情況:
(1)報告期園區廣告業務收入及同比情況;
(2)報告期園區廣告業務收入占園區總營業收入比例。
2.入駐園區的企、事業單位情況:
(1)截止報告日入駐園區的企、事業單位總數;
(2)截止報告日入駐園區廣告產業及直接關聯產業的企、事業單位數量。
3.園區數字廣告業發展情況:
(1)截止報告日入駐園區的數字廣告市場主體總數;
(2)報告期園區數字廣告經營收入及同比情況。
(3)報告期園區數字廣告經營收入占園區廣告經營收入比例。
(五)園區建設運營組織管理情況:
1.報告期內園區運營、管理的主要工作情況;
2.園區管理制度建立情況(非首次報告且無新增制度的,可報告無變化);
3.報告期內園區參與全國及地方廣告相關活動情況;
4.報告期內園區服務全國及地方經濟社會活動情況;
5.其它情況。
(六)政策保障情況:
1.領導機制:
(1)當地黨委、政府支持指導園區工作情況;
(2)與推進園區建設和發展有關的其他情況。
2.當地政府支持園區建設、促進廣告業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
(1)相關政策措施文件的名稱及文號;
(2)本報告期內新制定的相關政策措施文件(復印件,蓋公章)。
(七)社會效益綜合評價分析:
1.園區建設對當地廣告業集約化、專業化、數字化發展作用(簡述)。
2.園區建設對當地現代服務業和文化產業發展作用(簡述)。
第四條報告分為年度報告和專項報告。年度報告信息截止日期為當年度12月31日,于下一年度1月31日前報所在地設區的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重要情況應及時專項報告。
第五條園區運營主體為報告主體,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報告,并對報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報告應當加蓋運營主體公章,報園區所在地設區的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審核,同時提交報告電子版。
所在地設區的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報告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于每年2月10日前報送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附件1.3
安徽省廣告產業園區評估工作制度
第一條為規范我省省級廣告產業園區認定考核工作,根據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和《安徽省廣告產業園區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省市場監管局履行指導廣告業發展職責,依照《辦法》有關規定組織開展對省級廣告產業園區的認定、考核評估工作。
第三條評估指標包括認定評估和考核評估。認定評估指標依據《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考核評估指標依據《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
評估指標應當有利于客觀評價廣告產業園區發展水平,以及園區在促進當地廣告產業發展、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服務國家發展戰略等方面的作用和潛力。
第四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園區申報或考核計劃,制定工作方案,組建評估組,組織開展園區認定、考核評估。工作方案應當明確評估對象、人員組成、考核評估內容等。相關工作經費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承擔。
第五條認定或考核均應組建評估組,成員不少于3人,由省市場監管局邀請相關部門、社會組織、廣告業及關聯行業專家和學者組成,且范圍不限于本省。與評估對象有利害關系的專家在相應園區評估工作中應當提出回避;評估對象認為專家與園區有利害關系的,可以向評估組提出回避申請并說明理由,評估組應及時詢問被申請回避專家,有利害關系的專家應當回避。
第六條評估組應對照評估指標對評估對象開展評估,認真審閱園區申報材料并開展實地考察,通過聽取情況介紹、查閱文件資料、走訪園區有關機構和具有代表性的企事業單位、召開座談會、發放調查問卷、個別談話等多種形式,客觀全面了解園區建設和運營情況。
第七條評估組應出具評估意見,書面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按照《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核認定。對擬認定為“安徽省廣告產業園區”的,提請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局長辦公會議審定。通過審定的廣告產業園區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文公布,認定為“安徽省廣告產業園區”。
附件2
《安徽省廣告產業園區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一、起草背景和依據
《安徽省廣告產業園區管理辦法》(皖市監辦發〔2021〕24號)自2021年12月發布實施以來,為規范我省廣告產業園區建設和管理,促進廣告業集聚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也存在數字廣告產業園區認定標準缺失、申報材料較多、評估程序不清晰等方面的問題。同時,市場監管總局在《2025年全國廣告監管工作要點》中明確支持試點建設數字廣告產業園區。為更好發揮廣告產業園區在促進數字廣告產業集聚發展方面的作用,進一步規范廣告產業園區申報和管理,廣告監管處依據《工商總局關于印發<國家廣告產業園區管理辦法>的通知》(工商廣字〔2018〕8號)、《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促進廣告業發展的意見》(皖政辦〔2018〕26號)等文件,對《安徽省廣告產業園區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形成了《安徽省廣告產業園區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
二、起草過程
起草過程中,省局廣告監管處先后到合肥、蕪湖等市開展實地調研,充分了解廣告產業園區建設發展情況,并征求各地市場監管部門對廣告產業園區建設工作的意見建議;同時通過電話或書面調研等方式,學習借鑒上海、浙江、廣東等地經驗做法,起草了《安徽省廣告產業園區管理辦法》(修訂稿草稿),并經多輪集體討論修改后形成《安徽省廣告產業園區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
三、主要內容和特點
《安徽省廣告產業園區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包括正文21條及3個附件。正文部分包含以下四章內容:第一章總則,包括目的依據、定義解釋、建設認定原則以及市場監管部門職責劃分;第二章申報與認定,包括申報原則和條件、申報程序和材料以及認定程序;第三章管理與考核,包括市場監管部門管理職責、園區運營主體職責、園區建設和運營情況報告制度、考核評估;第四章附則,包括辦法解釋、施行時間。附件包括:附件1《安徽省廣告產業園區申報表》、附件2《安徽省廣告產業園區建設和運營情況報告制度》、附件3《安徽省廣告產業園區評估工作制度》。有以下特點:
一是拓展適用范圍。根據市場監管總局工作要求,參照浙江省的經驗做法,明確了數字廣告產業園區的認定標準,為助力數字廣告產業發展,建設數字廣告產業園區提供政策支持。
二是明確辦理時限。原《辦法》未明確規定受理、認定等環節的時限。此次明確設區的市市場監管局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步審查,提出審查意見;省市場監管局在10個工作日內組織認定評估小組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對園區進行實地考察和評估。
三是減少申請材料。借鑒浙江、上海等地現行作法,減少申請報告、證明材料等申報材料,并將政府支持政策、園區內廣告產業及廣告企業發展情況報告等材料整合為園區建設和運營情況報告,申請材料由原來的8項減少至6項。
四是完善管理制度。制定《安徽省廣告產業園區建設和運營情況報告制度》《安徽省廣告產業園區評估工作制度》,進一步明確報告格式和內容、評估程序和要求等。同時,明確撤銷安徽省廣告產業園區認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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