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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推進綠色礦山建設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等法律法規和綠色礦山建設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綠色礦山是指在礦產資源開發全過程中,實行科學有序開采,對礦區及周邊生態環境擾動控制在可控制范圍內,使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生態環境保護相協調的礦山,具備礦區環境生態化、開采方式科學化、資源利用高效化、企業管理規范化、礦區社區和諧化的特點。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從事礦產資源開發的新建、改擴建、生產礦山的綠色礦山建設、申報、評估、審核及監督管理。
第二章 綠色礦山建設
第四條 礦山企業是綠色礦山建設的主體。綠色礦山建設情況作為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公示的內容之一。
新建礦山在新立采礦權出讓過程中,出讓機關要將綠色礦山建設要求納入采礦權出讓公告,在采礦權出讓合同中明確建設要求及違約責任,礦山企業應按照綠色礦山標準要求進行規劃、設計、建設和運營管理。
生產礦山要因地制宜、結合實際加快改造升級,逐步達到綠色礦山建設要求。
第五條 礦山企業要樹立綠色發展理念,規范管理,推進科技創新,落實節約資源、節能減排、保護環境、促進礦區和諧等社會責任,加強企業文化建設,積極建設綠色礦山。
第六條 建設綠色礦山應編制綠色礦山建設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實施方案的編制、備案等工作按以下要求辦理:
(一)實施方案編制。所有新建礦山和大中型生產礦山均需按自然資源部發布的《有色金屬行業綠色礦山建設規范》等行業規范要求,結合礦山實際情況,自行編制或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實施方案。小型礦山應當明確綠色礦山創建計劃,結合實際加快改造升級。
(二)實施方案備案。采礦權人應將實施方案及電子文檔報送礦山所在地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新建礦山應在取得采礦許可證之日起1年內完成實施方案編制和備案工作。本辦法施行前取得采礦許可證的生產礦山,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1年內完成實施方案編制和備案工作。
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在每年6月20日前將上半年實施方案的編制備案情況、12月20日前將全年實施方案的編制備案情況報送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及時匯總報送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三)實施方案公示。實施方案應明確建設目標、建設內容、指標要求和進度安排等內容,實施方案摘要應在企業網站或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網站公示,接受公眾監督。
第七條 礦山企業應在建設方案實施期內,完成綠色礦山建設工作;綠色礦山建設需延期的,應向礦山所在地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交書面報告并說明原因。
第三章 綠色礦山申報與評估
第八條 申報綠色礦山,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營業執照》《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證照合法有效;
(二)近3年未受到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等部門行政處罰,或受到處罰已整改到位,且未發生過較大及以上安全生產事故、環境事件的;
(三)礦山企業應進行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公示,且未被列入異常名錄、嚴重失信名單(經改正后移除的除外);
(四)礦山正常運營,且剩余儲量可采年限不少于3年;
(五)礦區范圍未涉及各類自然保護地,或符合生態保護紅線差別化管控要求;
(六)符合綠色礦山建設要求的其他先決條件。
第九條 綠色礦山申報程序。
(一)完成綠色礦山建設任務或達到綠色礦山建設要求的礦山企業應進行自評估,編寫自評估報告,向礦山所在地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交申請和自評估報告,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二)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核查后,報送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核。
(三)經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納入本市綠色礦山建設遴選推薦名單,報送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四)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以政府購買服務的形式,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評估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并出具第三方評估意見。
(五)通過第三方評估的,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委托技術支撐單位復核并組織實地抽查部分礦山后,提出擬列入綠色礦山名單,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實地抽查核查組由專家和管理人員組成,其中專家不少于2人。
(六)公示無異議的按程序納入綠色礦山名錄庫,并向社會公開。公示有異議的,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相關單位進行核查,明確是否納入名錄庫。國家級綠色礦山按照有關要求從省級綠色礦山名錄庫中擇優推薦。
第十條 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建立省級綠色礦山建設第三方評估機構庫。通過發布遴選公告、機構申報、審查、備案等程序遴選第三方評估機構。第三方評估機構應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等,具備開展綠色礦山建設評估的業務能力,能夠長期穩定開展評估工作。評估機構人員應熟悉綠色礦山相關政策和標準,涵蓋地質、采礦、選礦、生態環境等相關專業。
第十一條 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全省綠色礦山建設專家庫。專家庫由相關方面的專家組成,參與綠色礦山的政策研究、第三方評估、實地核查、復核抽查、監督管理、標準制定和技術審查等工作。省級綠色礦山建設相關工作的專家組中專家庫內的專家不少于二分之一。
第十二條 申報材料:
(一)綠色礦山申報表;
(二)綠色礦山建設自評估報告;
(三)反映創建工作情況的實施方案、臺賬、圖片和影像材料等;
(四)第三方評估報告;
(五)礦山所在市、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核意見;
(六)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七)申報材料電子版光盤。
以上申報材料必須真實有效,如發現有弄虛作假行為,取消申報資格。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綠色礦山名錄庫實行動態管理,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按要求移出綠色礦山名錄:
(一)礦山關閉、破產的;
(二)綠色礦山經復查且整改后仍未達到建設要求的;
(三)違法開采特別是越界開采、擅自改變開采方式的;
(四)礦山企業被列入我省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公示系統異常名錄、嚴重失信名單的;
(五)弄虛作假通過綠色礦山評估的;
(六)主動申請退出名錄庫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繼續列入名錄庫的。
第十四條 每年定期開展國家、省級綠色礦山名錄實地抽查核查,省級抽查核查比例不低于10%。抽查工作可結合礦業權人勘查開采公示核查或專項核查開展。市、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加強綠色礦山動態監管,定期組織開展本級實地抽查核查,實現滾動全覆蓋;及時通報有關信息,督促綠色礦山企業持續鞏固建設成果,持續提升建設水平。上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定期對下一級推動綠色礦山建設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將創建、遴選和實地核查等納入考核評價體系。
經實地核查發現不符合綠色礦山建設標準但能夠限期整改的,明確整改期限及措施要求,整改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期滿完成整改經復核滿足綠色礦山建設標準的,可保留在名錄庫。經復核超期未完成整改、整改不滿足綠色礦山建設標準的,按程序移出各級綠色礦山名錄庫。
第十五條 新建礦山未履行采礦權出讓合同中綠色礦山建設任務的,采礦權登記管理機關應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違約責任。對辦理延續、變更手續時需要簽訂合同的采礦權人,應明確綠色礦山建設時限和要求,并將相關要求納入出讓合同。
第十六條 凡納入綠色礦山名錄庫的礦山企業可享受法律法規和綠色礦山建設相關文件明確的礦產資源、土地、財稅、金融、科技創新等鼓勵、優惠、支持政策。
第十七條 充分發揮各行業協會的橋梁紐帶和技術支撐作用,強化行業自律。
第十八條 綠色礦山企業應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建立重大環境、健康、安全和社會風險事件申訴—回應機制,及時受理并回應所在地民眾、社會團體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訴求,樹立良好企業形象。
第十九條 相關機構及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4年4月30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蛾兾魇∽匀毁Y源廳關于印發〈陜西省綠色礦山建設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陜自然資規〔2019〕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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